对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的保险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
根据2014年第二条第二款,强制性投保对象规定如下:
“2. 在越南工作并持工作许可证或由越南相关机关核发的职业证书或职业许可证的外籍劳动者”
借此,2014年社保法规定外国劳动者为强制性投保对象。另,根据2014年社保法第124条规定实施效力:
”1. 本法自2016/1/1生效,除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b点一级第二款规定等内容,则自2018/1/1生效”
因此,外国劳动者自2018/1/1起为强制性投保的对象。
失业保险
根据2013年职业法第43条规定,强制性投失业保险的对象为根据劳动合同等工作的劳动者。另,本法的劳动者根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为满十五岁以上并具劳动能力及工作需求的越南人民”
因此,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不属失业保险强制性投保的对象。
医疗保险
根据2008年医疗保险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适用范围如下:“本法适用于跟医疗保险有关的驻越国内组织、个人及国外组织、个人”
根据2014年医疗保险修订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a点规定:
”1. 由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缴纳保险费的对象群包括:
- a) 签订无期限合同、满三个月以上有期限合同的劳动者;领薪资的公司管理者;公务职员(以下简称为劳动者)”
借此,医疗保险法对越南人民或外国劳动者无区分。意思外国劳动属现行医疗保险法修订规定并为务必投医疗保险的对象。
因此,外国人在越南工作仅须投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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