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

  • 企业暂缴4个季度企业所得税的80%

    企业暂缴4个季度企业所得税的80%

    于2022 年 10 月 30 日颁布并生效的第 91/2022/ND-CP 号议定已对暂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如下: 4个季度的暂缴企业所得税总金额不得低于按年度决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的80%。如纳税人少缴税款,应当按照少缴税额从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暂缴期限的次日至向国家预算补缴税额之前一日计算缴纳滞纳金。 因此,根据第 126/2020/ND-CP 号议定的旧规定,企业必须缴纳 2022年暂缴企业所得税的75%,期限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根据这新议定,企业必须缴纳 2022年暂缴企业所得税的80%,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 因此,今日(2022年10月31日),未按旧规定暂缴企业所得税75%的企业可适用四个季度暂缴税率,缴纳期限为2023 年 1 月 30 日,并不得低于按年度决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的80%。 此外,第 91/2022/ND-CP 号法令还增加了纳税人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资料的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是收入支付组织或个人,符合按月或按季度申报所得税,但在该月或季度不扣除收入收益者的个人所得税。   请与金旭联系以获更多资讯: 金旭贸易暨咨询责任有限公司 河内办公室:越南河内市黄梅郡黄烈坊黄烈路2/6巷1号 胡志明办公室:越南胡志明市第3郡殿编府路15号 电话:84-243-6454 054          Hotline: 84-961 977 764 邮箱:consultant@kimhuc.com,taxservice@kimhuc.com    
  • 修改关于将增值税减至 8% 的规定

    修改关于将增值税减至 8% 的规定

    2022 年 6 月 20 日,政府颁布了第 41/2022/ND-CP 号议定,对于2020 年 10 月 19 日颁布有关发票和凭证的第 123/2020/ND-CP 号议定与于2022 年 1 月 28 日颁布关于税务减免政策规定的第 15/2022/ND-CP 号议定修改和补充若干条款。 实践表明,在执行第 15/2022/ND-CP 号议定的过程中,企业遇到了该议定第 1 条第 4 款的问题关于为增值税减免的货物和服务单独开具发票增加了企业成本,例如增加会计时间成本和使用发票的成本。例如,对于同一个客户,企业不可以开1张不同税率(5%、8%、10%)的发票,而必须开2张发票:1张8%税率的发票(减免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以及 1 张其他税率的发票(5%、10%) 为解决对增值税减免的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的问题,并确保发票内容符合要求,越南政府颁布了第 41/2022/NĐ-CP 号议定,修改内容如下: 若营业场所按抵扣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增值税发票必须按规定载明每种货物、服务的税率。 若营业场所按销售收入百分比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销售发票必须按照规定载明减免金额。 此外,该议定也发布了01/TB-HĐSS表格,此表格用于接受及处理已开具的错误电子发票,并替代越南政府于2020 年 10 月 19 日颁布的第123/2020/NĐ-CP号议定IB附录的01/TB-SSĐT表格。   请与金旭联系以获更多资讯: 金旭贸易暨咨询责任有限公司 河内办公室:越南河内市黄梅郡黄烈坊黄烈路2/6巷1号 胡志明办公室:越南胡志明市第3郡殿编府路15号 电话:84-243-6454 054          Hotline: 84-961 977 764 邮箱:consultant@kimhuc.com,taxservice@kimhuc.com  
  • 越南卫生部颁布关于入境人员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措施规定

    越南卫生部于2021年12 月 16 日,卫生部发布了第 10688/BYT-MT 号公文,指导对入境越南的人实施 COVID-19 预防和控制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全国COVID-19防控指导委员会和卫生部规定的或有双边合作协议的短期工作人员入境和其他入境情况除外)。 关于入境人员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摘要内容如下: 1、对所有入境人员疫情防控要求 - 入境前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2岁儿童除外)。(入境前72小时内由当地权威机构认证的检测结果呈阴性)。 - 入境前进行健康申报;入境越南时,必须下载并使用越南医疗申报软件(PC-COVID),根据越南规定进行医疗申报和健康监测。 对具体入境人员疫情防控要求 -对于已接种全剂量疫苗或已感染且康复的入境人员 +入境人员将在居住地进行健康监测。 + 在3入境三天内不与周围的人接触,不外出。 + 入境3天后进行RT - PCR 检测。 -对于未接种疫苗或未接种足够剂量疫苗的入境人员 +入境后前7 天居家隔离 +在入境第 3 天和第 7 天进行 RT-PCR检测 若检测结果呈阴性继续自我监测至入境 14 天后;若检测结果为阳性需按规定处理。 此外,公文还规定了对COVID-19疫苗接种证书、COVID-19康复证明:出国(或疫苗护照)的检查和认可,按照外交部的指导进行; 在越南,请遵循卫生部的指示。 官方派遣不适用于在正式发布日期之前进入该国并按规定进行隔离和医学监测的人员。 官方发文由卫生部副部长签章,详情附后。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MaBatUMbIO1kb_ipFH8bJsYM46yUQv5q/view?usp=sharing  
  • 在越南的新企业申请订印/购买发票的条件

    在越南的新企业申请订印/购买发票的条件

    新成立的企业(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外资/内资企业)需要使用够买发票、订印发票、自行列印发票和电子发票等发票形式,企业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订印和自行列印的发票有什么区别? 企业自己购买、订印发票和自行列印发票的条件是什么? 目前,因为许多法律文件的规定,并购买、订印、自行列印发票的麻烦手续,所有这个问题让新成立的企业遇到很多困难。 理解这个情况,金旭向您提供有关订印发票和自行列印发票的对象和条件的相关信息。 一、自行打印发票的对象: 根据39/2014 / TT-BTC通告的第6条,自行打印发票的对象包括: - 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业园区、经济区、高科技园区等建立的企业。 -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立事业单位。 -包机资本为15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企业或银行,应按照开发票申请时的实际出资金额计算,包括其他省市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单位和总部应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包机资本低于150亿越南盾的新成立企业并是投资购买价值10亿越南盾的固定资、机器和设备的生产/服务企业,在发行通知时购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发票,应可以自行打印的发票、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二、打印发票的对象: 根据39/2014 / TT-BTC通函第8条规定发票打印的对象,包括: - 新设立的商业组织属于拥有使用自行打印发票的权利,如果不使用自行打印的发票,有权创建订印发票,以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 - 不受税务局购买发票的商业组织和企业可以打印发票,以便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 三、税务机关的发票购买的对象: 根据39/2014 / TT-BTC通告第11条的规定,购买发票税务机关的对象包括: - 非企业但具有经营活动的组织(包括合作社、外国承包商和项目管理班)。 - 经营业务的家庭和个人; 企业组织和企业应按直接法按百分比乘以营业额缴纳增值税。 - 企业使用自行打印发票、订印属于高风险的税务; - 正在使用自行打印发票或订印发票的企业有着违反发票的行为,这些发票是为逃税或税务欺诈行政违规而处理的。 在第219/2013 / TT-BTC号通知中第13条第2款,按照百分比乘以营业额通过直接法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管理: “新成立的企业和合作社,除非根据第219/2013 / TT-BTC通函第12条第3款条款的指导下进行自愿登记” 因此,新成立的企业按照百分比乘以营业额的直接法缴纳增值税,应属于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对象。 但如果企业要将税收方法从直接法转换为扣除法,企业就不必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四、税务计算从直接的方法转换到扣除方法: 1. 转换条件 新设立的企业和合作社有履行投资、采购和接收由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工具或工具提供的资金或者有租赁营业场所的合同。 2. 税务计算从直接的方法转换到扣除的期限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必须在截止递交报税表第一次前,向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发送关于增值税计算方法应用的通知。 企业在纳税人在在截止递交报税表第一次前未提交06 / GTGT表格的,纳税企业应当采用直接计税方式。 (根据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第1097 / TCT-KK号官方函件) 3. 税务计算从直接的方法转换到扣除的手续 按照06 / GTGT格式并附件156/2013 / TT-BTC通函的发送到税务机关申请通过扣除法计算税额。税务机关应当在5日内书面答复纳税单位是否同意给企业转换到扣缴方式。而且在此期间,税务官员会要求企业证明该企业是否有资格转换税收计算方法,例如购买固定资产、工具、设备和经营地点租赁合同发票的的复印件。而且,在等待业务批准的同时,税务人员将直接到公司总部进行检查,以验证企业是否正常运营,因此您也准备好了接待税务官员总心理。 - 税务机关的书面批准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直接税计算方法转换为扣除方式的正式书面证明。 因此,新成立的企业需要通过直接法缴纳增值税,这需要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如果企业想要订购发票打印,如果符合转换条件,则需要按照上述第4节规定的程序将税收计算方法从直接法转换为扣除法。
  • 侵犯品牌商标知识产权

    侵犯品牌商标知识产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智力产品的所有权是收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法律严格规定知识产权是为了避免其他组织和个人侵权该权利。但是,知识产品越来越多,拉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增加。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侵权行为是对企业或组织商标声誉以及企业和商标所有者的经营利益有极大影响的问题之一。目前,商标侵权行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威胁着在经营和发展自己品牌的过程中的企业。 通过这篇文章,金旭将讨论关于确定侵犯商标所有权和处理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以组织和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各概念 根据2009年修订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 知识产权包括智力和精神活动产品的产品,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发明、工业设计, 半导体集成电路、商标、贸易名称、商业机密,地理标志和植物品种。 - 商品标志(简称为“商标”)是企业(或一组企业)用来对自己的商品、服务和其他企业同类的商品和服务区分的一种符号。 二.侵犯商标权的确定: - 如果使用商品和服务的符号与已确定在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在越南受保护的际注册证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局的公报的商品、服务的符号重复,就不用考虑到该带商标的商品、服务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可能性, - 如果使用与相同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符号; 使用与类似或相关的商品、服务的标志重复或者相同的符号,或者与已确定在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在越南受保护的际注册证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局的公报清单上的商品、服务的符号重复的相关的品牌商品和服务,就要考虑到该带商标的商品、服务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可能性。受保护的标记和商标的混淆的可能性的根据包括: (i)  商标的总体、部分的保护范围; 标记与商标的总体的相似程度以及商标的能够区分的部分,特别该部分给消费者印象深刻; (ii)货物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成分等方面的相关性;商品和服务的实践购买、销售、分销、选择和使用; 商品和服务的条件,方式,销售地点,分销,营销,广告、购买和销售; (iii) 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特征; 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时的注意力; (iv) 其他标准包括:对同一商品使用和保护类似商标的做法; 促进所考虑的商品或服务与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v)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性后果的证据可以用来协助评估标志使用混淆的可能性,但不能作为对标记使用的混淆可能性作出结论的先决条件 三.侵犯商标时采取的措施: 直接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劝告违规行为的措施。 行政处理措施,向国家主管机关递交请愿书,以解决行政处罚请求并强制终止违法行为。 民事措施:发生争议时,商标所有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对被告侵害商标行为作出裁定。 侵权和赔偿(如果存在实际损害)。 刑事处罚团体适用于任何故意对受到越南保护的商标进行商标侵权行为且在商业上大规模、并拥有贸易性。 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进口货物的措施:强制停止通关,在
  •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申请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申请工作许可证

    目前,越南对外劳的需求在增加,越南的外劳工作,雇用外劳和外劳的企业需要遵守越南的管理和使用外籍劳工的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文件: 1.“2012年劳动法”(第3项) 11/2016 / ND-CP详述第3节LLĐ2012 40/2016 / TT-BLDTBXH指导2006年11月的法令和表格 II。内容: 1)在越南外国人不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或者有投资股份者。 - 作为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 - 担任越南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处或项目负责人。 - 进入越南不到3个月即可提供服务。 - 进入越南,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处理影响或可能影响生产和业务的复杂技术事件或情况,越南专家和目前在越南的外国专家无法处理。 - 依律师法获准在越南执业执照的外国律师。 -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规定。 - 在越南留学的学生、在越南工作,但雇主必须提前7天通知负责劳动的省级国家管理机构。 -外国劳动者不需要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包括: +转移在越南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承诺的贸易、信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文化、娱乐和交通等11个服务行业的企业内部; +进入越南是为了提供专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其他任务,以服务于研究工作、建筑、评估、监测、管理和实施那些使用官方发展援助(ODA)来源的项目工作。这些援助来源是越南和外国主管机构签署的官方发展援助国际条约中规定或商定的项目 +获得外交部依法规定在越南进行新闻活动的许可证; +由外国机构或组织派往越南并在属于外国外交部代表机构或在越的国际组织的管理范围内的国际学校教学和研究或者获得教育培训部允许在越南的教育、培训部门教学和研究的确认。 +有国际外交部代表机构或在越的外国组织的认证的志愿者; +前往越南担任专家,经理,执行董事或技术工人,工作时间少于30天,累计期限一年不超过90天; +根据法律规定,向越南执行由中央和省级机构和组织签署的国际协议; +在海外培训机构和在越南的机构,组织或企业有实践协议的机构学习的学生和学生; +在海外有和在越南的机构、组织或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的培训机构和学校学习的学生; +在越南的收到外交部的许可证后的外国代表机构会员的亲人,除非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成员的国际条约包含不同的规定; + 有在国家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提供使用的公务护照; +总理根据劳工,战争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的建议决定的其他案件。 +总理根据劳社会伤兵部的建议决定的其他案件。 那些不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的人要向社会伤兵劳工部提交一份不需要工作许可证的申请认证档案,以供认证。 2)必须要申请越南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 除了“2012年劳动法典”第172条和第11/2016号/ ND-CP法令第2章第2节无需申请工作许可的人外,其他的在进入越南工作时必须申请工作许可证。 工作许可期限不得超过2年,根据劳动合同和约定期限, - 对发放工作许可证条件:作为经理,主管,专业人员或技术工人,有良好的健康和适应工作要求,无罪或追究刑事责任,由国家主管机关书面批准聘用外籍劳工。 3)在越南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第1步:按手续程序,向劳工社会伤兵劳动部发确认需要外籍劳工表格或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如是越南合法的企业。承包人向承包人执行投标文件的地方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送。 - 步骤2:在拿到确认需要外籍劳工后,可以向劳工社会伤兵劳动局或劳工社会伤兵劳动部进行申请工作许可证。 - 步骤3:在提交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收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