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关于将增值税减至 8% 的规定

2022 年 6 月 20 日,政府颁布了第 41/2022/ND-CP 号议定,对于2020 年 10 月 19 日颁布有关发票和凭证的第 123/2020/ND-CP 号议定与于2022 年 1 月 28 日颁布关于税务减免政策规定的第 15/2022/ND-CP 号议定修改和补充若干条款。

实践表明,在执行第 15/2022/ND-CP 号议定的过程中,企业遇到了该议定第 1 条第 4 款的问题关于为增值税减免的货物和服务单独开具发票增加了企业成本,例如增加会计时间成本和使用发票的成本。例如,对于同一个客户,企业不可以开1张不同税率(5%、8%、10%)的发票,而必须开2张发票:1张8%税率的发票(减免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以及 1 张其他税率的发票(5%、10%)

为解决对增值税减免的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的问题,并确保发票内容符合要求,越南政府颁布了第 41/2022/NĐ-CP 号议定,修改内容如下:

若营业场所按抵扣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增值税发票必须按规定载明每种货物、服务的税率。

若营业场所按销售收入百分比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销售发票必须按照规定载明减免金额。

此外,该议定也发布了01/TB-HĐSS表格,此表格用于接受及处理已开具的错误电子发票,并替代越南政府于2020 年 10 月 19 日颁布的第123/2020/NĐ-CP号议定IB附录的01/TB-SSĐT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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