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暂缴4个季度企业所得税的80%

于2022 年 10 月 30 日颁布并生效的第 91/2022/ND-CP 号议定已对暂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内容进行修改与补充如下:

4个季度的暂缴企业所得税总金额不得低于按年度决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的80%。如纳税人少缴税款,应当按照少缴税额从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暂缴期限的次日至向国家预算补缴税额之前一日计算缴纳滞纳金。

因此,根据第 126/2020/ND-CP 号议定的旧规定,企业必须缴纳 2022年暂缴企业所得税的75%,期限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根据这新议定,企业必须缴纳 2022年暂缴企业所得税的80%,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30 日。

因此,今日(2022年10月31日),未按旧规定暂缴企业所得税75%的企业可适用四个季度暂缴税率,缴纳期限为2023 年 1 月 30 日,并不得低于按年度决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的80%。

此外,第 91/2022/ND-CP 号法令还增加了纳税人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资料的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是收入支付组织或个人,符合按月或按季度申报所得税,但在该月或季度不扣除收入收益者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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