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社保法自2016/1/1起生效,其中一些重要条款自2018/1/1起才正式生效。金旭已进行汇整提供各位参考并留意:
1- 增加两个强制性投保对象
自2018/1/1起除了根据现行规定强制性投保对象者以外还有以下两个对象务必投保,具体如下:
–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个月到三个月以下的劳动者;
– 在越南工作并持工作许可证或由越南相关机关核发的职业证书或职业许可证的外籍劳动者。
(资料来源:2014年社保法第124条第1款)
2- 补充若干强制性投保的收入项目
目前规定:
强制性投保的薪资 = 薪资 + 津贴
(注:薪资一般为本薪)
自2018/1/1起的规定:
强制性投保的薪资 = 薪资 + 津贴 + 其他补充款项
(注:薪资一般为本薪)
其中:补充款项应确定具体金额以及劳动合同规定并为长期於付薪时间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
(资料来源:劳动部第59/2015/TT-BLDTBXH号函第30条第2款规定)
3- 有义务但不对劳动者投保者被受监禁的罚则达七年
为限制强制性社保的贷帐、赖帐情况,2015年刑事法已补充有关上述行为的犯罪这儿,具体如下:
第216条:对劳动者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等赖帐行为
1.对劳动者有义务投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但奸诈或以手段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险费六个月以上若属以下情形者,
已被受行政法则但仍违犯,会被罚款从50,000,000越盾到200,000,000越盾并受非监禁法则期限达一年或监禁三个月到一年:
a) 保险费不缴纳金额从50,000,000越盾到300,000,000越盾以下;
b) 不对10到50劳动者投保者;
2. 违犯以下情形者被罚款从200,000,000越盾到500,000,000越盾或受监禁法则从六个月到三年:
a) 重复两次违犯者;
b) 保险费不缴纳金额从300,000,000越盾到1000,000,000越盾以下;
c) 不对50到200劳动者投保者;
d) 已对劳动者代扣但不缴纳者则适用本条第一款a点或b点的规定。
3.违犯以下情形者被罚款从500,000,000越盾到1000,000,000越盾或受监禁法则从两年到七年:
a) 保险费不缴纳金额达1000,000,000越盾以上;
b) 不对200劳动者以上投保者;
c) 不根据本条第二款第 b点或c 点规定,已对劳动者代扣但不缴纳保险者。
借此,自2018/1/1起(2015刑事法)生效后有义务但不对劳动者投保者可被受监禁罚则达七年。
4- 增加可获获最高退休金的应投保年数
根据2014社保法规定,最高退休金为投保的平均薪资额度。
以下为根据2014社保法第56条第1、2款规定劳动者可获最高退休金的应投保年数比对表:
目前规定 | 自2018/1/1起 | |
女性劳动者 | 滿25年投保者 | 满30年以上投保者 |
男性劳动者 | 滿30年以上投保者 | 满31年以上投保者
(2018年退休者) |
满32年以上投保者
(2019年退休者) |
||
满33年以上投保者
(2020年退休者) |
||
满34年以上投保者
(2021年退休者) |
||
满35年以上投保者
(2022年起退休者) |
上述新措施对各企业巨大影响:许多企业务必调整其薪资结构以降低应投保薪资,尤其外资企业务必针对外籍员工办理投保手续(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014年社保法已列在越南工作的外籍人员属于应投保对象,但至今越南政府仅为鼓励各企业执行。自2018/1/1起外籍人员投保已正式为强制性措施。如何编制公司人员薪资结构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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