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发布于2023年12月31日生效的第 12/2023/NĐ-CP号法令,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租和个人所得税最后缴付期限已获延长,具体如下:
对于增值税(进口增值税除外)
对当期增值税已发生应纳税额(包括纳税人总部所在省级分摊到其他省份的税款、每次发生的税额)延长纳税期限。计税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延期的企业、组织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按月申报的)及2023年一、二季度(按季度申报的)纳税期限法令。 具体来说:
– 2023年3月至5月和2023年第一季度到期的增值税缴纳期限延长6个月
– 2023 年 6 月和 2023 年第二季度到期的缴纳期限延长 5 个月
– 2023 年 7 月到期者延长期4 个月
– 2023 年 8 月的增值税金额的延长期为 3 个月
延长期限自增值税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 CIT
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延长企业和组织2023年第一、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暂缴税额的纳税期限。
延期期限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
针对家庭式经营公司或经营户和个人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延期的经营户和个人,延长2023年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缴纳期限。
经营户和个人应不迟于2023年12月30日缴纳延期税额。
土地租金
国家规定直接出租土地的企业、组织、家庭、经营户和个人,延长2023年产生土地租金50%的土地租金支付期限。国家主管机构以每年土地租金的形式支付。
延期为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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