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根据WTO承诺表,越南不承诺对外国投资者交易房地产服务。 但是,根据“房地产业务法”,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范围和形式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法律依据:
– 2014年投资法;
– 2014年企业法;
– 2014年房地产业法;
– 第76/2015号法令/ ND-CP;
– 第11/2015 / TT-BXD号通告;
– 28/2016 / TT-BXD号通告。
二。投资形式和行业:
-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下列形式设立房地产交易公司:
租房、建筑工程以给第三方租
对于国家租赁的土地,投资建造住宅租赁; 投资兴建非卖房,租赁或租购房屋或建筑工程;
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用于建造房屋或建筑物以进行销售,租赁或租购;
对国家分配的土地,允许投资建设住房,出租,租赁或者购买;
对于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区的租赁土地,有权投资建造房屋和建筑工程以供正常使用。
- 房地产业外国人允许运营的业务包括:
- 交易房地产;
- 交易房地产经纪服务;
- 房地产交易服务交易。
三。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房地产交易公司的条件
- 适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条件:
合法资本不得低于200亿越南盾。 对于外资企业,除了必须申报200亿越南盾以上的资本之外,投资者必须证明其财务能力与公司的包机资本相对应。 以下形式:
对于个人投资者:确认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余额相当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亿越盾
对于外国机构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
-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与正资本相对应的母公司的财政支持承诺是200亿越南。
- 确认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余额相当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亿越盾
- 适用于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条件:
– 至少有02人拥有房地产经纪业务证书
– 房地产交易大厅的经理和经营者必须拥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
– 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必须是越南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的人可以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被指定管理此类企业的公司的雇员;
- 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业务服务的条件:
至于房地产交易服务,公司必须申请设立房地产交易大厅。
对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房地产交易大厅的条件:
– 房地产交易大厅必须至少有02人拥有房地产经纪业务证书;
房地产交易场的经理、管理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
– 房地产交易大厅必须有一个超过12个月稳定的工作法规、名称和地址。 如果有任何变更,必须向建设部和客户通知变更;
– 房地产交易大厅必须至少有50平方米的面积并拥有满足运营要求的技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