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 2010年修订的“2006年证券法”;
+ 第58/2012 / 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证券法”的若干条款
二、证券公司业务类型
+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经纪业务的工作,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存管、证券投资组合的管理。
+ 想要在证券相关领域开展企业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选择两种类型的公司之一- 即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以根据企业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国家证券委员会是应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放成立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该许可证也是经营登记证。
1.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进行下列一项,几项或全部业务:
+ 证券经纪,即客户买卖证券的中介工作
+ 证券自营,即证券公司自己给自己买或卖证券的证券公司。
+ 证券承销是指向发行组织机构承诺执行证券发行前的手续,购买发行组织的部分或全部证券以转售或购买发行机构其余未分配的证券或协助发行机构向公众证券分配。
+ 证券投资咨询, 是为投资者提供分析结果,发布与证券有关的分析报告和建议。
注意:
• 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时才能进行证券承销活动。
• 除了上述证券业务外,证券公司可以受委托管理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账户,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是指对从投资者出资在证券或其他形式的投资中获取利润所形成的基金的管理,都包括房地产,其中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决策没有日常控制。
+ 证券投资组合管理,是指各投资者在购买,出售或持有证券及其他资产时委托的管理。
+ 证券投资顾问。
注意: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经营应当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许可。
• 除了上述业务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挥动和管理以投资越南为目标的外国基金。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为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金旭于:热线 (024) 3225 2641 (工作时间) / 0943 980 222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