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应报送的统计报告之相关规定

依越南政府于2010/11/30公布第77/2010/QĐ-TTg号决定及第04/2011-BKHĐT号函规定外资企业、外资项目应向政府机关报送统计报告。

外资占企业总资本金额的10%以上的企业及外资占投资资金10%以上的投资案应向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告。在一年内企业应报送两种统计报告,包括:半年度以及年度劳动人数及收入报告。对于月度及季度报告适用于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企业根据报告种类向统计局或省级投资计划厅或当地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高技术的管理总局报送。企业可以选择使用纸本送件或报告资料档送件(检附于电子邮件)。

备注:企业编制统计报告应使用规定格式。不依规定报送者会被罚款1~3百万越盾。不定期申报者,按逾期天数被警告或罚款1~10百万越盾。不报送者被罚款1~2千万越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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