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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品牌商标知识产权

    侵犯品牌商标知识产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智力产品的所有权是收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法律严格规定知识产权是为了避免其他组织和个人侵权该权利。但是,知识产品越来越多,拉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增加。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侵权行为是对企业或组织商标声誉以及企业和商标所有者的经营利益有极大影响的问题之一。目前,商标侵权行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威胁着在经营和发展自己品牌的过程中的企业。 通过这篇文章,金旭将讨论关于确定侵犯商标所有权和处理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以组织和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各概念 根据2009年修订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 知识产权包括智力和精神活动产品的产品,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发明、工业设计, 半导体集成电路、商标、贸易名称、商业机密,地理标志和植物品种。 - 商品标志(简称为“商标”)是企业(或一组企业)用来对自己的商品、服务和其他企业同类的商品和服务区分的一种符号。 二.侵犯商标权的确定: - 如果使用商品和服务的符号与已确定在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在越南受保护的际注册证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局的公报的商品、服务的符号重复,就不用考虑到该带商标的商品、服务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可能性, - 如果使用与相同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符号; 使用与类似或相关的商品、服务的标志重复或者相同的符号,或者与已确定在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在越南受保护的际注册证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局的公报清单上的商品、服务的符号重复的相关的品牌商品和服务,就要考虑到该带商标的商品、服务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可能性。受保护的标记和商标的混淆的可能性的根据包括: (i)  商标的总体、部分的保护范围; 标记与商标的总体的相似程度以及商标的能够区分的部分,特别该部分给消费者印象深刻; (ii)货物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成分等方面的相关性;商品和服务的实践购买、销售、分销、选择和使用; 商品和服务的条件,方式,销售地点,分销,营销,广告、购买和销售; (iii) 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特征; 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时的注意力; (iv) 其他标准包括:对同一商品使用和保护类似商标的做法; 促进所考虑的商品或服务与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v)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性后果的证据可以用来协助评估标志使用混淆的可能性,但不能作为对标记使用的混淆可能性作出结论的先决条件 三.侵犯商标时采取的措施: 直接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劝告违规行为的措施。 行政处理措施,向国家主管机关递交请愿书,以解决行政处罚请求并强制终止违法行为。 民事措施:发生争议时,商标所有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对被告侵害商标行为作出裁定。 侵权和赔偿(如果存在实际损害)。 刑事处罚团体适用于任何故意对受到越南保护的商标进行商标侵权行为且在商业上大规模、并拥有贸易性。 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进口货物的措施:强制停止通关,在
  •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申请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申请工作许可证

    目前,越南对外劳的需求在增加,越南的外劳工作,雇用外劳和外劳的企业需要遵守越南的管理和使用外籍劳工的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文件: 1.“2012年劳动法”(第3项) 11/2016 / ND-CP详述第3节LLĐ2012 40/2016 / TT-BLDTBXH指导2006年11月的法令和表格 II。内容: 1)在越南外国人不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或者有投资股份者。 - 作为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 - 担任越南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处或项目负责人。 - 进入越南不到3个月即可提供服务。 - 进入越南,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处理影响或可能影响生产和业务的复杂技术事件或情况,越南专家和目前在越南的外国专家无法处理。 - 依律师法获准在越南执业执照的外国律师。 -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规定。 - 在越南留学的学生、在越南工作,但雇主必须提前7天通知负责劳动的省级国家管理机构。 -外国劳动者不需要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包括: +转移在越南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承诺的贸易、信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文化、娱乐和交通等11个服务行业的企业内部; +进入越南是为了提供专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其他任务,以服务于研究工作、建筑、评估、监测、管理和实施那些使用官方发展援助(ODA)来源的项目工作。这些援助来源是越南和外国主管机构签署的官方发展援助国际条约中规定或商定的项目 +获得外交部依法规定在越南进行新闻活动的许可证; +由外国机构或组织派往越南并在属于外国外交部代表机构或在越的国际组织的管理范围内的国际学校教学和研究或者获得教育培训部允许在越南的教育、培训部门教学和研究的确认。 +有国际外交部代表机构或在越的外国组织的认证的志愿者; +前往越南担任专家,经理,执行董事或技术工人,工作时间少于30天,累计期限一年不超过90天; +根据法律规定,向越南执行由中央和省级机构和组织签署的国际协议; +在海外培训机构和在越南的机构,组织或企业有实践协议的机构学习的学生和学生; +在海外有和在越南的机构、组织或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的培训机构和学校学习的学生; +在越南的收到外交部的许可证后的外国代表机构会员的亲人,除非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成员的国际条约包含不同的规定; + 有在国家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提供使用的公务护照; +总理根据劳工,战争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的建议决定的其他案件。 +总理根据劳社会伤兵部的建议决定的其他案件。 那些不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的人要向社会伤兵劳工部提交一份不需要工作许可证的申请认证档案,以供认证。 2)必须要申请越南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 除了“2012年劳动法典”第172条和第11/2016号/ ND-CP法令第2章第2节无需申请工作许可的人外,其他的在进入越南工作时必须申请工作许可证。 工作许可期限不得超过2年,根据劳动合同和约定期限, - 对发放工作许可证条件:作为经理,主管,专业人员或技术工人,有良好的健康和适应工作要求,无罪或追究刑事责任,由国家主管机关书面批准聘用外籍劳工。 3)在越南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第1步:按手续程序,向劳工社会伤兵劳动部发确认需要外籍劳工表格或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如是越南合法的企业。承包人向承包人执行投标文件的地方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送。 - 步骤2:在拿到确认需要外籍劳工后,可以向劳工社会伤兵劳动局或劳工社会伤兵劳动部进行申请工作许可证。 - 步骤3:在提交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收到结果。
  • 据越南法律证券交易业务的企业类型

    据越南法律证券交易业务的企业类型

       一、法律规定: + 2010年修订的“2006年证券法”; + 第58/2012 / 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证券法”的若干条款    二、证券公司业务类型 +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经纪业务的工作,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存管、证券投资组合的管理。 + 想要在证券相关领域开展企业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选择两种类型的公司之一- 即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以根据企业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国家证券委员会是应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放成立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该许可证也是经营登记证。 1.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进行下列一项,几项或全部业务: + 证券经纪,即客户买卖证券的中介工作 + 证券自营,即证券公司自己给自己买或卖证券的证券公司。 + 证券承销是指向发行组织机构承诺执行证券发行前的手续,购买发行组织的部分或全部证券以转售或购买发行机构其余未分配的证券或协助发行机构向公众证券分配。 + 证券投资咨询, 是为投资者提供分析结果,发布与证券有关的分析报告和建议。 注意: • 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时才能进行证券承销活动。 • 除了上述证券业务外,证券公司可以受委托管理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账户,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是指对从投资者出资在证券或其他形式的投资中获取利润所形成的基金的管理,都包括房地产,其中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决策没有日常控制。 + 证券投资组合管理,是指各投资者在购买,出售或持有证券及其他资产时委托的管理。 + 证券投资顾问。 注意: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经营应当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许可。 • 除了上述业务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挥动和管理以投资越南为目标的外国基金。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为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金旭于:热线 (024) 3225 2641 (工作时间) / 0943 980 222 (24/7)。    
  • 国外企业在越南投资非寿险行业的条件

    国外企业在越南投资非寿险行业的条件

    越南非寿险行业正不断发展。因此外国投资企业认为越南非寿险是一个很有潜力的市场。想要在越南投资非寿险业的外国企业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以下的内容将有助于正在进行了解、申请越南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企业。 1. 法律依据: - 2010年修订补充2000年保险法; - 73/2016/ND-CP号决议实施保险经营法规定; - 50/2017/TT-BTC号文; - 194/2014/TT-BTC号文 2. 越南的外国非寿险企必须: 2.1 根据越南法律的非寿险 2010年修订并补充的“2000年保险法”的第3条18款规定:“非寿险是一种财产保险的业务,民事责任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不属于非寿险” 。 2010年修订并补充的“2000年保险法”第7条第2款规定:非寿险的种类包括: - 财产保险和损害保险; - 通过公路,海运,内河航运,铁路和空运运输货物的保险; - 航空保险; - 机动车辆保险; - 防火和爆炸保险; -船体和船东的民事责任保险; - 责任保险; - 信用和金融风险保险; - 商业损失保险; - 农业保险。 2.2 国外非寿险企业的条件: - 有总部设在已和越南签署各国际贸易条约其中有包括在越南设立外国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的协议的国家; -直至提交在越南经营和运营许可证申请时起,在企业总部所在国合法从事非寿险业务运营至少10年; - 提交在越南经营和分支运营许可证申请前的财政年度的总资产至少为20亿美元; - 提交在越南经营和分支运营许可证申请前连续三个财政年度盈利; - 提交在越南经营和分支运营许可证申请前连续三年,不得严重违反总部所在国的保险经营和其他法律规定; - 获得总部所在国的国外保险管理机构允许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并在越南获许范围内经营的批准;不限制外国非寿险企业为越南分支机构增资并保证监督外国在越非寿险的所有经营业务。 - 企业总部所在国的国外保险管理机构已和越南财政部签署关于监管国外在越非寿险分支机构的经营业务的合作协议备忘录。 - 外国保险公司必须有对于所有义务的责任承担承诺书、越南分支机构的承诺书以及授权给分支机构经理为越南法律代表人的委托书。 - 依法有成立和运营许可证的材料。 2.3 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 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亿越盾。 - 制定合法的组织和活动规章。 - 成立分支机构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 不得用贷款或委托投资资金等形式成立分支机构。 - 依法组织分支机构的所有运营活动。 - 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要具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 - 有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体系。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为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金旭于:热线 (024) 3225 2641 (工作时间) / 0943 980 222 (24/7)。
  •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须投哪些保险?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须投哪些保险?

    对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的保险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 根据2014年第二条第二款,强制性投保对象规定如下: “2. 在越南工作并持工作许可证或由越南相关机关核发的职业证书或职业许可证的外籍劳动者” 借此,2014年社保法规定外国劳动者为强制性投保对象。另,根据2014年社保法第124条规定实施效力: ”1. 本法自2016/1/1生效,除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b点一级第二款规定等内容,则自2018/1/1生效” 因此,外国劳动者自2018/1/1起为强制性投保的对象。 失业保险 根据2013年职业法第43条规定,强制性投失业保险的对象为根据劳动合同等工作的劳动者。另,本法的劳动者根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为满十五岁以上并具劳动能力及工作需求的越南人民” 因此,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不属失业保险强制性投保的对象。 医疗保险 根据2008年医疗保险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适用范围如下:“本法适用于跟医疗保险有关的驻越国内组织、个人及国外组织、个人” 根据2014年医疗保险修订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a点规定: ”1. 由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缴纳保险费的对象群包括: a) 签订无期限合同、满三个月以上有期限合同的劳动者;领薪资的公司管理者;公务职员(以下简称为劳动者)” 借此,医疗保险法对越南人民或外国劳动者无区分。意思外国劳动属现行医疗保险法修订规定并为务必投医疗保险的对象。 因此,外国人在越南工作仅须投医疗保险。 若您有何疑问请联系我司专线02432252641。
  • 应留意: 自2018/1/1起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四大措施

    应留意: 自2018/1/1起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四大措施

    2014年社保法自2016/1/1起生效,其中一些重要条款自2018/1/1起才正式生效。金旭已进行汇整提供各位参考并留意: 1- 增加两个强制性投保对象 自2018/1/1起除了根据现行规定强制性投保对象者以外还有以下两个对象务必投保,具体如下: -           劳动合同期限满一个月到三个月以下的劳动者; -           在越南工作并持工作许可证或由越南相关机关核发的职业证书或职业许可证的外籍劳动者。 (资料来源:2014年社保法第124条第1款)   2- 补充若干强制性投保的收入项目 目前规定: 强制性投保的薪资 = 薪资 + 津贴  (注:薪资一般为本薪) 自2018/1/1起的规定: 强制性投保的薪资 = 薪资 + 津贴 + 其他补充款项 (注:薪资一般为本薪) 其中:补充款项应确定具体金额以及劳动合同规定并为长期於付薪时间支付给劳动者的款项 (资料来源:劳动部第59/2015/TT-BLDTBXH号函第30条第2款规定)   3- 有义务但不对劳动者投保者被受监禁的罚则达七年 为限制强制性社保的贷帐、赖帐情况,2015年刑事法已补充有关上述行为的犯罪这儿,具体如下: 第216条:对劳动者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等赖帐行为 1.对劳动者有义务投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但奸诈或以手段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险费六个月以上若属以下情形者, 已被受行政法则但仍违犯,会被罚款从50,000,000越盾到200,000,000越盾并受非监禁法则期限达一年或监禁三个月到一年: a) 保险费不缴纳金额从50,000,000越盾到300,000,000越盾以下; b) 不对10到50劳动者投保者; 2. 违犯以下情形者被罚款从200,000,000越盾到500,000,000越盾或受监禁法则从六个月到三年: a) 重复两次违犯者; b) 保险费不缴纳金额从300,000,000越盾到1000,000,000越盾以下; c) 不对50到200劳动者投保者; d) 已对劳动者代扣但不缴纳者则适用本条第一款a点或b点的规定。 3.违犯以下情形者被罚款从500,000,000越盾到1000,000,000越盾或受监禁法则从两年到七年: a) 保险费不缴纳金额达1000,000,000越盾以上; b) 不对200劳动者以上投保者; c) 不根据本条第二款第 b点或c 点规定,已对劳动者代扣但不缴纳保险者。 借此,自2018/1/1起(2015刑事法)生效后有义务但不对劳动者投保者可被受监禁罚则达七年。   4- 增加可获获最高退休金的应投保年数 根据2014社保法规定,最高退休金为投保的平均薪资额度。 以下为根据2014社保法第56条第1、2款规定劳动者可获最高退休金的应投保年数比对表: 目前规定 自2018/1/1起 女性劳动者  滿25年投保者 满30年以上投保者 男性劳动者 滿30年以上投保者 满31年以上投保者 (2018年退休者) 满32年以上投保者 (2019年退休者) 满33年以上投保者 (2020年退休者) 满34年以上投保者 (2021年退休者) 满35年以上投保者 (2022年起退休者) 上述新措施对各企业巨大影响:许多企业务必调整其薪资结构以降低应投保薪资,尤其外资企业务必针对外籍员工办理投保手续(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014年社保法已列在越南工作的外籍人员属于应投保对象,但至今越南政府仅为鼓励各企业执行。自2018/1/1起外籍人员投保已正式为强制性措施。如何编制公司人员薪资结构为合理? 请联系金旭以获更多信息及咨询: 金旭貿易暨諮詢責任有限公司 邮箱:consultant@kimhuc.com 電話:024.3225.2641 Skype: kimhucservices ; Line: linda.chuang ; Wechat: linda-chuang0312 金旭提供以下服務: - 法律諮詢; - 投資諮詢; - 行政手續代辦; - 其他服務:記帳服務、辦公室代管服務、翻譯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