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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越南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一)法律依据: 2014年投资法; 第108/2015/ND-CP号决议关于投资法细则及辅导执行规定; 越南为成员国之国际条约 (二)越南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 限制、禁止投资的领域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应满足某些条件或者不允许投资的领域。 1. 越南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 对外国投资者有条件投资的经营行业、领域目录包括: 序号 投资领域 1 广播电视 2 文化产品创造、生产和流通 3 采矿和矿物加工 4 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提供电信和互联网服务 5 公共邮政网络建设; 提供邮政服务和送货服务 6 河港、海港、机场的建设与经营 7 铁路、航空、公路、海运、内河运输货物和乘客 8 捕获海鲜 9 卷烟生产 10 房地产交易 11 出口,进口,分销领域经营 12 教育和培训 13 医院,诊所 14 在越南是成员的国际条约承诺对卫国投资者限制市场开放的其他投资领域 适用于投资在本附录所列投资领域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条件必须符合越南已签署的条约的规定   2. 禁止投资的领域: 一. 对国防,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害的项目  1 麻醉品的生产和加工  2 投资经营在侵犯国家利益和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秘密调查的服务  3 投资在私人调查领域 二. 引导损害越南历史、文化、伦理和优良习俗的项目  4 在国家历史文化遗址建设的项目; 对国家历史文化遗迹的建筑和景观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  5 生产堕落的文化、迷信的产品  6 生产危害、对儿童个性教育和健康的玩具,或对社会安全秩序产生不好影响  7 从事卖淫活动; 贩运妇女和儿童  8 对人类的生殖性克隆测试 三. 危害人类健康,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项目  9 生产附表1化学品(根据国际公约)  10 生产越南禁止或不允许使用的兽药和植物保护药物  11 生产越南目前未允许使用的人用药物、疫苗、医疗生物制品、化妆品、杀虫和杀菌化学品的领域 四. 处理从国外进入越南的危险废物的项目; 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禁止生产有毒化学品或使用毒性剂  12 处理从国外进入越南的危险废物的项目; 根据越南为成员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禁止生产有毒化学品或使用毒性剂 五.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被禁止投资的投资项目   3. 有条件投资的领域(根據2014年投资法第29条規定) 一. 有条件的投资领域包括: 1 影响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领域;  2 金融、银行领域;  3 对公共卫生的实地影响;  4 文化,信息,新闻,出版;  5 娱乐服务;  6 房地产交易;  7 勘察,勘探,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8 发展教育和培训;  9 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 二. 对于外国投资者,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领域以外,有条件的投资领域还包括根据越南为成员的国际协议中履行国际承诺的路线包括投资领域。 三.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不属于有条件投资领域但在其运营国城中该领域已被列入有条件投资领域。 投资者将继续在该领域运营。 四. 如果越南投资者拥有企业注册资金51%或以上的公司股份,外国投资者跟国内投资者一样的投资条件。 五. 根据社会某个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并按照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的承诺,政府应规定有条件的领域名单,与建立经济组织有关的条件,向外国投资者在一些领域市场开放。   若您对越投资有任何疑或者过程中遇到任何障碍请随时联系我们: 金旭贸易暨咨询责任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 84-24-32252641     ...
  • 侵犯品牌商标知识产权

    侵犯品牌商标知识产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智力产品的所有权是收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法律严格规定知识产权是为了避免其他组织和个人侵权该权利。但是,知识产品越来越多,拉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增加。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侵权行为是对企业或组织商标声誉以及企业和商标所有者的经营利益有极大影响的问题之一。目前,商标侵权行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威胁着在经营和发展自己品牌的过程中的企业。 通过这篇文章,金旭将讨论关于确定侵犯商标所有权和处理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以组织和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各概念 根据2009年修订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 知识产权包括智力和精神活动产品的产品,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发明、工业设计, 半导体集成电路、商标、贸易名称、商业机密,地理标志和植物品种。 - 商品标志(简称为“商标”)是企业(或一组企业)用来对自己的商品、服务和其他企业同类的商品和服务区分的一种符号。 二.侵犯商标权的确定: - 如果使用商品和服务的符号与已确定在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在越南受保护的际注册证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局的公报的商品、服务的符号重复,就不用考虑到该带商标的商品、服务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可能性, - 如果使用与相同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符号; 使用与类似或相关的商品、服务的标志重复或者相同的符号,或者与已确定在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在越南受保护的际注册证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局的公报清单上的商品、服务的符号重复的相关的品牌商品和服务,就要考虑到该带商标的商品、服务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可能性。受保护的标记和商标的混淆的可能性的根据包括: (i)  商标的总体、部分的保护范围; 标记与商标的总体的相似程度以及商标的能够区分的部分,特别该部分给消费者印象深刻; (ii)货物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成分等方面的相关性;商品和服务的实践购买、销售、分销、选择和使用; 商品和服务的条件,方式,销售地点,分销,营销,广告、购买和销售; (iii) 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特征; 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时的注意力; (iv) 其他标准包括:对同一商品使用和保护类似商标的做法; 促进所考虑的商品或服务与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v)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性后果的证据可以用来协助评估标志使用混淆的可能性,但不能作为对标记使用的混淆可能性作出结论的先决条件 三.侵犯商标时采取的措施: 直接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劝告违规行为的措施。 行政处理措施,向国家主管机关递交请愿书,以解决行政处罚请求并强制终止违法行为。 民事措施:发生争议时,商标所有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对被告侵害商标行为作出裁定。 侵权和赔偿(如果存在实际损害)。 刑事处罚团体适用于任何故意对受到越南保护的商标进行商标侵权行为且在商业上大规模、并拥有贸易性。 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进口货物的措施:强制停止通关,在
  •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申请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申请工作许可证

    目前,越南对外劳的需求在增加,越南的外劳工作,雇用外劳和外劳的企业需要遵守越南的管理和使用外籍劳工的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文件: 1.“2012年劳动法”(第3项) 11/2016 / ND-CP详述第3节LLĐ2012 40/2016 / TT-BLDTBXH指导2006年11月的法令和表格 II。内容: 1)在越南外国人不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或者有投资股份者。 - 作为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 - 担任越南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处或项目负责人。 - 进入越南不到3个月即可提供服务。 - 进入越南,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处理影响或可能影响生产和业务的复杂技术事件或情况,越南专家和目前在越南的外国专家无法处理。 - 依律师法获准在越南执业执照的外国律师。 -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规定。 - 在越南留学的学生、在越南工作,但雇主必须提前7天通知负责劳动的省级国家管理机构。 -外国劳动者不需要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包括: +转移在越南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承诺的贸易、信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文化、娱乐和交通等11个服务行业的企业内部; +进入越南是为了提供专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或执行其他任务,以服务于研究工作、建筑、评估、监测、管理和实施那些使用官方发展援助(ODA)来源的项目工作。这些援助来源是越南和外国主管机构签署的官方发展援助国际条约中规定或商定的项目 +获得外交部依法规定在越南进行新闻活动的许可证; +由外国机构或组织派往越南并在属于外国外交部代表机构或在越的国际组织的管理范围内的国际学校教学和研究或者获得教育培训部允许在越南的教育、培训部门教学和研究的确认。 +有国际外交部代表机构或在越的外国组织的认证的志愿者; +前往越南担任专家,经理,执行董事或技术工人,工作时间少于30天,累计期限一年不超过90天; +根据法律规定,向越南执行由中央和省级机构和组织签署的国际协议; +在海外培训机构和在越南的机构,组织或企业有实践协议的机构学习的学生和学生; +在海外有和在越南的机构、组织或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的培训机构和学校学习的学生; +在越南的收到外交部的许可证后的外国代表机构会员的亲人,除非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成员的国际条约包含不同的规定; + 有在国家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提供使用的公务护照; +总理根据劳工,战争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的建议决定的其他案件。 +总理根据劳社会伤兵部的建议决定的其他案件。 那些不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的人要向社会伤兵劳工部提交一份不需要工作许可证的申请认证档案,以供认证。 2)必须要申请越南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的情况 - 除了“2012年劳动法典”第172条和第11/2016号/ ND-CP法令第2章第2节无需申请工作许可的人外,其他的在进入越南工作时必须申请工作许可证。 工作许可期限不得超过2年,根据劳动合同和约定期限, - 对发放工作许可证条件:作为经理,主管,专业人员或技术工人,有良好的健康和适应工作要求,无罪或追究刑事责任,由国家主管机关书面批准聘用外籍劳工。 3)在越南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第1步:按手续程序,向劳工社会伤兵劳动部发确认需要外籍劳工表格或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如是越南合法的企业。承包人向承包人执行投标文件的地方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送。 - 步骤2:在拿到确认需要外籍劳工后,可以向劳工社会伤兵劳动局或劳工社会伤兵劳动部进行申请工作许可证。 - 步骤3:在提交完整有效的档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收到结果。
  • 据越南法律证券交易业务的企业类型

    据越南法律证券交易业务的企业类型

       一、法律规定: + 2010年修订的“2006年证券法”; + 第58/2012 / 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证券法”的若干条款    二、证券公司业务类型 +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经纪业务的工作,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存管、证券投资组合的管理。 + 想要在证券相关领域开展企业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选择两种类型的公司之一- 即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以根据企业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国家证券委员会是应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放成立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该许可证也是经营登记证。 1.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进行下列一项,几项或全部业务: + 证券经纪,即客户买卖证券的中介工作 + 证券自营,即证券公司自己给自己买或卖证券的证券公司。 + 证券承销是指向发行组织机构承诺执行证券发行前的手续,购买发行组织的部分或全部证券以转售或购买发行机构其余未分配的证券或协助发行机构向公众证券分配。 + 证券投资咨询, 是为投资者提供分析结果,发布与证券有关的分析报告和建议。 注意: • 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时才能进行证券承销活动。 • 除了上述证券业务外,证券公司可以受委托管理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账户,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是指对从投资者出资在证券或其他形式的投资中获取利润所形成的基金的管理,都包括房地产,其中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决策没有日常控制。 + 证券投资组合管理,是指各投资者在购买,出售或持有证券及其他资产时委托的管理。 + 证券投资顾问。 注意: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经营应当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许可。 • 除了上述业务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挥动和管理以投资越南为目标的外国基金。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为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金旭于:热线 (024) 3225 2641 (工作时间) / 0943 980 222 (24/7)。    
  • 国外企业在越南投资非寿险行业的条件

    国外企业在越南投资非寿险行业的条件

    越南非寿险行业正不断发展。因此外国投资企业认为越南非寿险是一个很有潜力的市场。想要在越南投资非寿险业的外国企业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以下的内容将有助于正在进行了解、申请越南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企业。 1. 法律依据: - 2010年修订补充2000年保险法; - 73/2016/ND-CP号决议实施保险经营法规定; - 50/2017/TT-BTC号文; - 194/2014/TT-BTC号文 2. 越南的外国非寿险企必须: 2.1 根据越南法律的非寿险 2010年修订并补充的“2000年保险法”的第3条18款规定:“非寿险是一种财产保险的业务,民事责任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不属于非寿险” 。 2010年修订并补充的“2000年保险法”第7条第2款规定:非寿险的种类包括: - 财产保险和损害保险; - 通过公路,海运,内河航运,铁路和空运运输货物的保险; - 航空保险; - 机动车辆保险; - 防火和爆炸保险; -船体和船东的民事责任保险; - 责任保险; - 信用和金融风险保险; - 商业损失保险; - 农业保险。 2.2 国外非寿险企业的条件: - 有总部设在已和越南签署各国际贸易条约其中有包括在越南设立外国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的协议的国家; -直至提交在越南经营和运营许可证申请时起,在企业总部所在国合法从事非寿险业务运营至少10年; - 提交在越南经营和分支运营许可证申请前的财政年度的总资产至少为20亿美元; - 提交在越南经营和分支运营许可证申请前连续三个财政年度盈利; - 提交在越南经营和分支运营许可证申请前连续三年,不得严重违反总部所在国的保险经营和其他法律规定; - 获得总部所在国的国外保险管理机构允许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并在越南获许范围内经营的批准;不限制外国非寿险企业为越南分支机构增资并保证监督外国在越非寿险的所有经营业务。 - 企业总部所在国的国外保险管理机构已和越南财政部签署关于监管国外在越非寿险分支机构的经营业务的合作协议备忘录。 - 外国保险公司必须有对于所有义务的责任承担承诺书、越南分支机构的承诺书以及授权给分支机构经理为越南法律代表人的委托书。 - 依法有成立和运营许可证的材料。 2.3 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 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亿越盾。 - 制定合法的组织和活动规章。 - 成立分支机构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 不得用贷款或委托投资资金等形式成立分支机构。 - 依法组织分支机构的所有运营活动。 - 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要具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 - 有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体系。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为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金旭于:热线 (024) 3225 2641 (工作时间) / 0943 980 222 (24/7)。
  •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须投哪些保险?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须投哪些保险?

    对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的保险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 根据2014年第二条第二款,强制性投保对象规定如下: “2. 在越南工作并持工作许可证或由越南相关机关核发的职业证书或职业许可证的外籍劳动者” 借此,2014年社保法规定外国劳动者为强制性投保对象。另,根据2014年社保法第124条规定实施效力: ”1. 本法自2016/1/1生效,除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b点一级第二款规定等内容,则自2018/1/1生效” 因此,外国劳动者自2018/1/1起为强制性投保的对象。 失业保险 根据2013年职业法第43条规定,强制性投失业保险的对象为根据劳动合同等工作的劳动者。另,本法的劳动者根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为满十五岁以上并具劳动能力及工作需求的越南人民” 因此,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不属失业保险强制性投保的对象。 医疗保险 根据2008年医疗保险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适用范围如下:“本法适用于跟医疗保险有关的驻越国内组织、个人及国外组织、个人” 根据2014年医疗保险修订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a点规定: ”1. 由劳动者及劳动使用者缴纳保险费的对象群包括: a) 签订无期限合同、满三个月以上有期限合同的劳动者;领薪资的公司管理者;公务职员(以下简称为劳动者)” 借此,医疗保险法对越南人民或外国劳动者无区分。意思外国劳动属现行医疗保险法修订规定并为务必投医疗保险的对象。 因此,外国人在越南工作仅须投医疗保险。 若您有何疑问请联系我司专线0243225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