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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投资者想要在越南成立房地产交易公司

    外国投资者想要在越南成立房地产交易公司

    虽然根据WTO承诺表,越南不承诺对外国投资者交易房地产服务。 但是,根据“房地产业务法”,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范围和形式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法律依据: - 2014年投资法; - 2014年企业法; - 2014年房地产业法; - 第76/2015号法令/ ND-CP; - 第11/2015 / TT-BXD号通告; - 28/2016 / TT-BXD号通告。 二。投资形式和行业: 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下列形式设立房地产交易公司: 租房、建筑工程以给第三方租 对于国家租赁的土地,投资建造住宅租赁; 投资兴建非卖房,租赁或租购房屋或建筑工程; 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用于建造房屋或建筑物以进行销售,租赁或租购; 对国家分配的土地,允许投资建设住房,出租,租赁或者购买; 对于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和经济区的租赁土地,有权投资建造房屋和建筑工程以供正常使用。 房地产业外国人允许运营的业务包括: 交易房地产; 交易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交易服务交易。 三。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房地产交易公司的条件 适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条件: 合法资本不得低于200亿越南盾。 对于外资企业,除了必须申报200亿越南盾以上的资本之外,投资者必须证明其财务能力与公司的包机资本相对应。 以下形式: 对于个人投资者:确认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余额相当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亿越盾 对于外国机构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资料: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与正资本相对应的母公司的财政支持承诺是200亿越南。 确认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余额相当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亿越盾 适用于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条件: - 至少有02人拥有房地产经纪业务证书 - 房地产交易大厅的经理和经营者必须拥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 - 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必须是越南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的人可以是公司的所有者或被指定管理此类企业的公司的雇员; 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业务服务的条件: 至于房地产交易服务,公司必须申请设立房地产交易大厅。 对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房地产交易大厅的条件: - 房地产交易大厅必须至少有02人拥有房地产经纪业务证书; 房地产交易场的经理、管理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 - 房地产交易大厅必须有一个超过12个月稳定的工作法规、名称和地址。 如果有任何变更,必须向建设部和客户通知变更; -  房地产交易大厅必须至少有50平方米的面积并拥有满足运营要求的技术设备。
  • 在越南的新企业申请订印/购买发票的条件

    在越南的新企业申请订印/购买发票的条件

    新成立的企业(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外资/内资企业)需要使用够买发票、订印发票、自行列印发票和电子发票等发票形式,企业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订印和自行列印的发票有什么区别? 企业自己购买、订印发票和自行列印发票的条件是什么? 目前,因为许多法律文件的规定,并购买、订印、自行列印发票的麻烦手续,所有这个问题让新成立的企业遇到很多困难。 理解这个情况,金旭向您提供有关订印发票和自行列印发票的对象和条件的相关信息。 一、自行打印发票的对象: 根据39/2014 / TT-BTC通告的第6条,自行打印发票的对象包括: - 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业园区、经济区、高科技园区等建立的企业。 -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立事业单位。 -包机资本为15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企业或银行,应按照开发票申请时的实际出资金额计算,包括其他省市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单位和总部应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包机资本低于150亿越南盾的新成立企业并是投资购买价值10亿越南盾的固定资、机器和设备的生产/服务企业,在发行通知时购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发票,应可以自行打印的发票、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二、打印发票的对象: 根据39/2014 / TT-BTC通函第8条规定发票打印的对象,包括: - 新设立的商业组织属于拥有使用自行打印发票的权利,如果不使用自行打印的发票,有权创建订印发票,以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 - 不受税务局购买发票的商业组织和企业可以打印发票,以便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 三、税务机关的发票购买的对象: 根据39/2014 / TT-BTC通告第11条的规定,购买发票税务机关的对象包括: - 非企业但具有经营活动的组织(包括合作社、外国承包商和项目管理班)。 - 经营业务的家庭和个人; 企业组织和企业应按直接法按百分比乘以营业额缴纳增值税。 - 企业使用自行打印发票、订印属于高风险的税务; - 正在使用自行打印发票或订印发票的企业有着违反发票的行为,这些发票是为逃税或税务欺诈行政违规而处理的。 在第219/2013 / TT-BTC号通知中第13条第2款,按照百分比乘以营业额通过直接法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管理: “新成立的企业和合作社,除非根据第219/2013 / TT-BTC通函第12条第3款条款的指导下进行自愿登记” 因此,新成立的企业按照百分比乘以营业额的直接法缴纳增值税,应属于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对象。 但如果企业要将税收方法从直接法转换为扣除法,企业就不必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四、税务计算从直接的方法转换到扣除方法: 1. 转换条件 新设立的企业和合作社有履行投资、采购和接收由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工具或工具提供的资金或者有租赁营业场所的合同。 2. 税务计算从直接的方法转换到扣除的期限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必须在截止递交报税表第一次前,向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发送关于增值税计算方法应用的通知。 企业在纳税人在在截止递交报税表第一次前未提交06 / GTGT表格的,纳税企业应当采用直接计税方式。 (根据税务总局2015年3月30日第1097 / TCT-KK号官方函件) 3. 税务计算从直接的方法转换到扣除的手续 按照06 / GTGT格式并附件156/2013 / TT-BTC通函的发送到税务机关申请通过扣除法计算税额。税务机关应当在5日内书面答复纳税单位是否同意给企业转换到扣缴方式。而且在此期间,税务官员会要求企业证明该企业是否有资格转换税收计算方法,例如购买固定资产、工具、设备和经营地点租赁合同发票的的复印件。而且,在等待业务批准的同时,税务人员将直接到公司总部进行检查,以验证企业是否正常运营,因此您也准备好了接待税务官员总心理。 - 税务机关的书面批准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直接税计算方法转换为扣除方式的正式书面证明。 因此,新成立的企业需要通过直接法缴纳增值税,这需要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如果企业想要订购发票打印,如果符合转换条件,则需要按照上述第4节规定的程序将税收计算方法从直接法转换为扣除法。
  • 侵犯品牌商标知识产权

    侵犯品牌商标知识产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智力产品的所有权是收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法律严格规定知识产权是为了避免其他组织和个人侵权该权利。但是,知识产品越来越多,拉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增加。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侵权行为是对企业或组织商标声誉以及企业和商标所有者的经营利益有极大影响的问题之一。目前,商标侵权行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威胁着在经营和发展自己品牌的过程中的企业。 通过这篇文章,金旭将讨论关于确定侵犯商标所有权和处理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以组织和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各概念 根据2009年修订的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 知识产权包括智力和精神活动产品的产品,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发明、工业设计, 半导体集成电路、商标、贸易名称、商业机密,地理标志和植物品种。 - 商品标志(简称为“商标”)是企业(或一组企业)用来对自己的商品、服务和其他企业同类的商品和服务区分的一种符号。 二.侵犯商标权的确定: - 如果使用商品和服务的符号与已确定在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在越南受保护的际注册证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局的公报的商品、服务的符号重复,就不用考虑到该带商标的商品、服务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可能性, - 如果使用与相同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符号; 使用与类似或相关的商品、服务的标志重复或者相同的符号,或者与已确定在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在越南受保护的际注册证书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局的公报清单上的商品、服务的符号重复的相关的品牌商品和服务,就要考虑到该带商标的商品、服务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可能性。受保护的标记和商标的混淆的可能性的根据包括: (i)  商标的总体、部分的保护范围; 标记与商标的总体的相似程度以及商标的能够区分的部分,特别该部分给消费者印象深刻; (ii)货物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成分等方面的相关性;商品和服务的实践购买、销售、分销、选择和使用; 商品和服务的条件,方式,销售地点,分销,营销,广告、购买和销售; (iii) 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特征; 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和销售商品和服务时的注意力; (iv) 其他标准包括:对同一商品使用和保护类似商标的做法; 促进所考虑的商品或服务与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v)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性后果的证据可以用来协助评估标志使用混淆的可能性,但不能作为对标记使用的混淆可能性作出结论的先决条件 三.侵犯商标时采取的措施: 直接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劝告违规行为的措施。 行政处理措施,向国家主管机关递交请愿书,以解决行政处罚请求并强制终止违法行为。 民事措施:发生争议时,商标所有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有关人民法院对被告侵害商标行为作出裁定。 侵权和赔偿(如果存在实际损害)。 刑事处罚团体适用于任何故意对受到越南保护的商标进行商标侵权行为且在商业上大规模、并拥有贸易性。 控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进口货物的措施:强制停止通关,在
  • 据越南法律证券交易业务的企业类型

    据越南法律证券交易业务的企业类型

       一、法律规定: + 2010年修订的“2006年证券法”; + 第58/2012 / 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证券法”的若干条款    二、证券公司业务类型 +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经纪业务的工作,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存管、证券投资组合的管理。 + 想要在证券相关领域开展企业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选择两种类型的公司之一- 即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以根据企业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国家证券委员会是应向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放成立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该许可证也是经营登记证。 1.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进行下列一项,几项或全部业务: + 证券经纪,即客户买卖证券的中介工作 + 证券自营,即证券公司自己给自己买或卖证券的证券公司。 + 证券承销是指向发行组织机构承诺执行证券发行前的手续,购买发行组织的部分或全部证券以转售或购买发行机构其余未分配的证券或协助发行机构向公众证券分配。 + 证券投资咨询, 是为投资者提供分析结果,发布与证券有关的分析报告和建议。 注意: • 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时才能进行证券承销活动。 • 除了上述证券业务外,证券公司可以受委托管理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账户,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是指对从投资者出资在证券或其他形式的投资中获取利润所形成的基金的管理,都包括房地产,其中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决策没有日常控制。 + 证券投资组合管理,是指各投资者在购买,出售或持有证券及其他资产时委托的管理。 + 证券投资顾问。 注意: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经营应当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许可。 • 除了上述业务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挥动和管理以投资越南为目标的外国基金。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为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金旭于:热线 (024) 3225 2641 (工作时间) / 0943 980 222 (24/7)。    
  • 越南2014年企业法

    越南2014年企业法

    2014 越南《企业法》新内容 越南国会于 2014年 11月 26日通过 2014年《企业法》,将从 2015年 7月 1日起生效,以下是值得注意的新内容: 企业可设多位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有一或多位法定代表人。视企业的管理要求而定,企业可以按公司征程规定,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数、管理职务及具 体权限和义务。 企业须确保起码有 1名法定带包人在越南居住。对于企业只有 1名法定 代表人,则须在越南居住。常离开越南,要以书面授权别人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和义务。若届满授权期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仍未返回越南,获授权者可以继续履行获授权范围的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和义务直至企业法定代表人 返回工作岗位,或企业注册人、成员委会、董事会决定安排其他人做企业法 定代表人。上述是 2014年《企业法》接军法定代表人经常离开怨念的场合 的新机制。 营业注册证签发时间为 3个工作日,没证明行业 当注册成立企业时,职能机关也许对子啊一些场合要求注册人递交司法 履历表。 2014年《企业法》缩短审核、签发企业营业注册的时间为 3个工作日, 从接受卷宗之日起计(2005年《企业法》的规定是 10个工作日)。企业注册证将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其中不注册经营行业。此举方彪企业要改变经营行业是,秩序向职能机关申报,在企业注册卷宗补充即可, 不必习如现行规定般办理改变经营行业手续,并重新签发企业注册证。 获签发企业注册证明或调整营业内容后,企业要在国家的营业注册网站上公布,据现行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在职能机关的企业资讯网站或报刊、电 子报上连续 3期公布。 企业可以 决定图章形式内容和数量 据越南现行规定那个,每个企业只可以适用适用 1个图章。除非是允许 使用第二个图章的场合,但要向越南公安机关注册。从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企业有权决定涂装的形式、数量和内容,按要确保有企业名、编号,同时要 向管理机关申报和图章形式内容,以在国家的营业注册网站上公布。 凑资期限缩短至 90天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人,成员要在签发企业注册证后的 90天内,缴交足够 已承诺的资金,现行规定是 36个月。然而,对于在 2015年 7月 1日之前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凑资期限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社会企业 据 2005年《企业法》规定,国家只鼓励、优惠、创造顺利条件让企业参 与生产、供应公益产品和服务。新的法律所规定社会企业成立的标准、权利 和义务更详细和具体化。 全文阅读请点击68.2014.QH13.-CH下载   请与金旭联系以获更多资讯: 金旭贸易暨咨询责任有限公司 河内办公室:越南河内市河东郡文馆坊文馆都市区C36-TT8号 胡志明办公室:越南胡志明市第3郡阮庭沼路225/19号 电话号码:84-24-3225 2641         传真号码:84-24-3225 2640 邮箱:consultant@kimhuc.com